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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者违章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12日      

    图书馆馆藏文献作为全校师生的共同财富,需要共享才能显示其存在的重要。每个读者在充分享受免费、长期、反复使用图书馆文献资源的同时,也应给予他人同样的权利,读者有义务爱护图书资料并遵照约定准时归还所借文献以供其他师生使用,偷窃图书及逾期未归还视为违反约定和在无权情况下侵占学校财产。
    为督促读者爱护图书和准时归还书刊,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图书馆实行文献借阅逾期收取违约金制度。实行该制度的目的是为维护大多数读者的利益,保障文献资料的正常流通。文献借阅逾期收取的违约金将按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纳入图书经费。具体规则如下:
    1.为了加强图书馆管理,指导读者正确地利用图书馆资源和切实履行义务,规范工作人员在处理违章事务中的行为,特制定本规则。
    2.凡未办理借阅手续,私自携带书刊离开图书馆者以窃书论处。窃书情况一经查实,当事人须作书面检查,暂停借书权限三个月,处以图书原价3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注销当事人的借书权限,通报其所在单位并上报学校学工处。
    3.外借图书逾期归还者,须交纳违约金:图书每册每日0.20元。离职人员在离职前需还清图书,如未经允许私自带走,逾期按规定收取违约金,读者到外地出差、实习,时间过长不能按期还书的,应在外出前由院系办公室出具证明(注明返校时间),经流通阅览部确认后方可延长外借时间;逾期后再补证明视为无效,按逾期处理。
    4.发现图书可能遗失时,读者应积极寻找。图书遗失无处查找时,读者可以自购同一品种(即书名、作者、出版社、版次相同)的图书(或经借书处负责人同意后用新版图书)抵赔,并须支付5元加工费。遗失书刊赔偿后,在二个月内又找到原书者,可将原书交还图书馆,凭原赔款收据退款(若收据底联已上交财务处,则无法退款)。书刊加工费已支付,不予退款。
    5.遗失图书且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赔偿同种、同版图书(或经同意后的新版图书)的,按以下标准处理:
    (1)复本只有一本的,按书价5倍赔偿(可视文献价值确定赔偿金额),另加5元加工费。
    (2)复本在二本或二本以上的,按书价3倍赔偿,另加5元加工费。
    (3)遗失成套多卷本中的1册或数册,按全套价格予以赔偿,赔偿后当事人不得索取其它卷册。
    (4)未标明价格的书刊资料,参考同类书刊资料的价格赔偿。
    (5)丢失图书如超过借阅期限,在赔偿图书时将另收逾期资料占用费。
    6.使用他人借书证借书或将借书证借给他人使用者,一经发现,责成当事人双方作书面检查,对出借及借用借书证的双方均暂停借阅权限30天。若盗用、冒用他人借书证以及使用来历不明的借书证者,一律上报学校有关部门。
    7.读者遗失借书证后,应及时办理证藉挂失手续。重新补办的借书证使用前应先到借书处办理补证手续之后方可使用。读者挂失前被借出的图书其责任由借书证遗失者承担。
    8.对批划、涂改、污损普通书刊资料者,根据情节轻重赔罚5-20元;对图书污损严重影响阅读者,参照书刊资料遗失赔偿的规定处理。对批划、涂改、污损善本文献者,按文物保护法的相关条款处理。
    9.对割页、撕扯图书条码和磁条等严重损坏书刊资料者须赔偿原书;如在规定的时间内(一个月)无法赔偿原书,按书刊资料实际价值的3倍赔罚。
    10.对以下违章且不服从管理者,将暂停其借阅权限15天,并记录违章一次;再犯者,将暂停其借阅权限30天,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1) 通过公共检索用机上校园外网或造成检索用机不能正常使用。
    (2) 抢占阅览座位,不听劝告。
    (3) 在馆内随地吐痰;乱扔杂物;在非指定区域吃零食。
    (4) 乱扔图书,不按规定取书和肆意弄乱书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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